第一節 「一國」何以「兩制」

對於解決香港回歸,鄧小平採取了相當彈性的政策。

他容許香港回歸中國版圖之後,不用實行共產主義、杜會主義,或者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中國的管理體系從此開了一個缺口,這缺口就是「一國兩制」,副題是「五十年不變」。另一個大家琅琅上口、較為通俗的說法,就是「馬照跑,舞照跳」,跑馬是賭錢,跳舞靡糜,如果這兩件「大逆不道」的「壞事」也可以照做,那麼還有甚麼資本主義的東西是不可以接受的呢?換言之,這是「五十年不變」的生動說法。

「一國兩制」在字面上來說,就是在一個國家的主權下,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

對於「一國」,人們比較容易理解,就是:一片領土在同一個政權的主權控制之下,即一個國家。

何謂「兩制」呢?「兩制」就是兩種制度。其實「兩制」在中國,也不是甚麼特別新鮮事兒。如果「兩制」代表了行政上的自治,中國向來就有自治區,例如西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等等。如果「兩制」代表了實行與國內其他地方不同的經濟制度,中國在三中全會之後,便有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那麼,「兩制」下的香港,與中國的其他地方,又有甚麼分別呢?

經濟特區開發得十分成功,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整整二十年之間,非但經濟特區以勢不可擋的急速步伐前進,中國的其他地方,也以同樣急速的步伐往市場經濟的路途走。到了今天,深圳經濟特區已變身為一個實行著市場經濟的大城市,上海雖非經濟特區,但其開放逢勃程度也已匹敵香港,成為香港的主要競爭對手。

整個中國,私營企業的數目已超越國營企業,香港雖一直以私營企業為主,但部分機構也是公營企業性質,例如地鐵、九鐵等等。現今若拿香港與國內的經濟制度相比較,只會得出數字和程度上的相異,本質上是沒有分別的了,兩者俱是採行市場經濟。

「自治區」在行政上有自主權,「經濟特區」實行市場經濟。事實上,中國所有地方,均實施著不同的行政規條,這些顯然全都不是「一國兩制」。

唯一的分別,莫過於香港的法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是附屬於中國憲法下的《基本法》,除此之外,香港並不實行任何中國法律,實質上仍繼承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的傳統。

解釋甚麼是「普通法」之前,讓我們先重溫一些英國史。

在十一世紀,英格蘭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方,住著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弗里斯蘭人(Frisians)、朱特人(Jutes)等,合稱為「盎格魯撒克遜人」(Anglo-Saxons)。一0六六年,歐洲大陸的諾曼人(Normans)威廉一世入侵英格蘭,成為了英格蘭的新統治者。

盎格魯撒克遜人和諾曼人雖然同屬日耳曼民族,但兩者分支出來已有過千年的歷史,已分化出截然不同的文化、習慣和語言系統。

像「牛」、「豬」、「羊」的英文分別是「ox」、「pig」、「sheep」,但「牛肉」、「羊肉」、「豬肉」的英文卻是「beef」、「pork」、「mutton」前者是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語言,因為他們是被統治者,負責畜牧,日常見到的是一頭頭的豬、牛、羊;另一方面,諾曼人是統治者,只管吃豬、牛、羊,不管畜牧,他們的語言遂變成了肉的專用名詞。

另外一個語言的例子,是英文中同一件事物常有兩種說法,例如「糞便」同時是「excrement」和「shit」,前者的字源來自諾曼人,所以比較文雅,後者則是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語言,所以比較草根,也更為直接。

日常語言尚且如此,法律和制度上的分歧自然更加有別了。

無庸贅言,諾曼人有諾曼人的「習慣法」,盎格魯撒克遜人有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習慣法」。儘管威廉一世征服了英格蘭後,立刻宣布盎格魯撒克遜人原有的「習慣法」繼續有效,但諾曼人沿用的羅馬法也不免隨著他們的入侵而帶進了英格蘭。

當時的英格蘭,是一個文化落後的地方,全島可說「各處鄉村各處例」,並沒有一套全國性的統一法律。所謂「普通法」,就是所有英國人共同依循的法律(「common」是共同的意思)。

諾曼人統治了英格蘭後,逐步建立起強大有力的中央政府,為全國普遍適用的普通法奠定了基礎。英國人由十二世紀開始發展出普通法,到十六世紀逐漸成形。所謂的「普通法」,是一種不成文法,即是以案例為參考,作出新的判決。正如我們先前分析,普通法的成立基礎以多套不同法律習俗融合而成,那麼以判例為本正是最權宜、成本最低、麻煩最少的仲裁方法。

除了普通法之外,英國有另一系法律傳統,稱為「衡平法」(Equity Law)。

在當時的普通法制度下,無論是成文的法律條文,或不成文的案例,均有著明顯的不足之處,很多訴訟均得不到令人信服的判決。

最重要的原因,是英國經過了三百年的發展,經濟環境大大改善了,社會狀況、價值準則也隨時日改變了,以先例為仲裁基礎的普通法日漸僵化,無法符合急速改變著的時代需要。當某些案件無法以普通法來達成有效的判決時,人們只有訴諸英國最公正、最權威的人去裁決,道個人就是國王。但這類案件日益增多,國王無論精神或時間皆有限,窮於應付、無法逐一審理下,遂將這重擔交給了大法官。

終於,在十五世紀,「衡平法」法院以一種類似上訴庭的形式出現於英國。

衡平法法院不設陪審團,也不受普通法的案例所限制,一切判決,端賴於良心與彰顯公平。換上另一種說法,法律的確定性存在於普通法法院,公平和正義則存在於衡平法法院。

當然,這並非說英國沒有成文法。十二世紀時,首席政法官(Justiciar,即首相兼首席大法官)格維爾編寫了一套以羅馬法為基本的法律彙編(註一),在一二一五年公布的《大憲章》(註二),也活脫是一部成文憲法。這些都是英國最早的成文法律。

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Statute Law)是為英國法律制度的第三個淵源。初時,法律由國王訂立,後來根據《大憲章》而召開的「大會議」,是為國會的雛形,之後國會逐步獲得立法權;到了一三四三年,國會再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分別代表貴族和平民。從一四一四年起,所有法律均須由下議院提出,經兩院通過後,才可以確定為法律,國王只擁有否決權。

一八七五年,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合併為一個法院,而經國會通過的制定法,也越來越多,佔上越來越重的地位,這標誌著以上三個法律淵源匯流為一,成為一個完滿的法律體系,這就是現在我們說的英國「普通法」制度。(註三)

普通法的最基本理念,就是「法治」(Rlue Of Law)。

第一,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人們都可以去做。反過來說,政府「越權無效」,亦即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做事,法律沒有賦予它的權力,它統統不可以做。

第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論是政府、國王、貴族、高官、議員,均沒有法律上的特權,一概受法院管轄。

第三,《大憲章》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賦予了人民的基本權利:非經法院的合法審判,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自由和生命,這是「假定無罪」原則的具體實現。

第四,注重訴訟程序(due process)。程序是法律的一部分,如果不符合法律程序地去做合法的事,也是違法。

第五,法律沒有追溯權。人們在立法之前所做的行為,並不受該條法律所管束,法律只對立法之後所發生的事情有效。

第六,司法的獨立性。法院獨立於行政和立法部門之外,法官判案只有更高一級的法院才能推翻,行政和立法部門不能置喙,最高級的法官雖由行政部門所任命,但行政部門卻不可以將他(們)免職,這保證了法官判案不受任何政治力量所影響。

香港以往一百六十年,就是行著這一套英國傳過來的普通法制度。這制度從條文到人文精神,莫不與中國二千多年實行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

中國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始於三千四百年前,商朝把首都遷至「殷」(今日的河南安陽小屯村)之後。從刻在甲骨和鑄在銅器上的文字可知,商朝已經有了雛形的法律和刑罰。周朝主要承繼了商朝的法制,所謂的「師茲殷罰」,初期有九篇刑書,稱為《九刑》,到了周朝中葉的穆王時代,「王道衰微」,便派了「司寇」(大法官兼司法部長)呂侯編寫了《呂刑》,是《九刑》的修訂版,主要是加入以錢來贖罪的條文。但無論《九刑》還是《呂刑》,寫的只是大原則,內容十分粗糙。

已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戰國時代魏國宰相李悝所寫的《法經》,內容的詳細程度到達「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殺人者死,家人及妻子娘家的人收入官府當奴婢,殺二人的則連母親娘家的人也沒入官府當奴婢),或者是「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減一」(十五歲以下的罪犯,重罪的減三級刑罰,輕罪的減一級刑罰)。

後期公孫秧改革秦國的法制,以《法經》作為基礎,再把講大原則的「法」,細分成規範著實則行為的「律」,由此,公孫映成為了「法家」的代表人物。

中國的法律正是本自秦律。從戰國時代的「商鞅變法」(註四)開始,秦國由重視法律的法家思想所主宰,年復一年地,秦律逐漸完成。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整個中國順理成章的,採用了秦律。

漢朝取代了秦朝,漢律是秦律的修訂版,之後幾個國祚持久、法制影響深遠的朝代是唐、宋、明、清。換句現代IT人的說法:秦國由商鞅制訂出來的法律是「中國法律1.0版」,之後秦國每次的修訂是「中國法律1.1至1.N」版,劉邦初成立漢朝時的《九章律》(註五)是「中國法律2.0版」,漢朝每次的修訂則是「中國法律2.1至2.N版」,撇開魏、晉、北魏這些對中國法律制度貢獻不大的的朝代不談,大清律例應該是中國法律的第六次改版。隨著清朝末代皇帝宣統在一九一一年遜位,「中國法律6.N版」也完成了其歷史任務。

如果說,中國的法律經過了二千多年的發展,也一無是處的話,那未免太小看了中國人的智慧了。封建中國並非無法無天,從官吏到皇帝,都得依法辦事,只是,中國的法律傳統與西方的大不相同,也與現代人心目中的「法治」大相逕庭,確是事實。

中國法律的最大特色,是法律之前,並非人人平等,而是像歐威爾的著名小說《動物農莊》的名句:「所有動物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的更平等。」(註六)

當中所謂「八議」,是對八種階級提供了一旦犯罪受責時減免刑罰的特權,這八種特殊階級包括了皇親國戚、皇帝的朋友、有德行的人、有才能的人、對國家有功的人、高官和貴族、曾經努力幫助過國家的人、上一個皇朝的後人。(註七)此等特別階級,除了犯了「十惡不赦」(註八)的罪行,即是涉及謀反、不孝、侮辱皇帝和儒家聖人之外,統統可獲減刑。

舉個例子,清朝的直系皇族親貴,除少數例外,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犯上最惡劣的罪行時,頂多只會被罰「圈禁高牆」,即是被單獨幽禁於一間大屋裹頭直至去世,可說是終生監禁的「頭等版」。

當年雖未有憲法,但也有類似的規範,就是「祖宗大法」:開國君主傳下來的規定,上從皇帝之尊下至庶人,誰也不得改變之。

例如清朝「鐵帽子王」的制度(鐵帽子王是俗稱,正名為「世襲罔替」郡王,這王爵可以代代相傳,「鐵帽子王」犯了罪,可以判他的罪,甚至可以砍他的頭,但是他的「鐵帽子王」爵位卻不可被取消:皇帝必須找一個鐵帽子王的直系後人,去承繼他的爵位,如果找不到直系後人,便要往上溯,務必找到第一代鐵帽子王的後人去承繼爵位,是為之「鐵帽子」。

又例如康熙皇帝,康熙雖非開國君主,但他奠定了大清江山,於是他御口親批的政策也具「祖宗大法」般地位,康熙指定後世「永不加賦」,清朝到了末期時,儘管因財政緊絀而不停想出諸種苛捐雜稅,但卻從來沒有加過田賦。

封建中國並非沒有完整的法律條文,那許多本厚厚的《大清律例》,要唸完它們也不比在香港大學唸一個法律學位更容易,反而更難也說不定。「律例」其實是「法、律、令、例」之簡稱。「法」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和政府組織方式,例如前述的「祖宗大法」,有點兒憲法的成分;「律」是一條條的法律條文,主要是刑事法;「令」是行政命令,而「例」則是案例。

官吏判案,既要依從「律」,也得參考「例」,可見得中國的法律傳統,也像英國的「普通法」一樣,同時依據法律條文和案例,判案不能偏離法則。

傳統的中國法律也非不注重訴訟程序。凡是涉及死刑的案件,都得把建議死刑的文件上呈供皇帝下決定,要待皇帝親手用御筆「勾決」批淮,才能執行。官吏雖可用嚴刑迫供,但甚麼案件用甚麼器具,也有法律上的嚴格規定,當然涉及罪案越嚴重的,可用的迫供手段也越重。

大家先不要對這些制度化了的「迫供規定」大搖其頭、不以為然,其實香港的法律雖不允許警方出動嚴刑來獲取口供,但是,案件越是嚴重,警察用刑的機會便越高,警隊高層「隻眼開隻眼閉」的機會便越大.不用說,重案組用刑的頻率和輕重,都比警隊的其他部門高得多。

對不同身分地位的人,所能施用的刑罰,在封建中國的法律世界,也有著嚴格的規定。一個人有官職,或者有功名在身,在大部分的案件種類中,均享有免受嚴刑迫供的特權。功名居然有此妙處,怪不得古時就算無心官宦的人,也非得考取一個功名不可,沒有本事考到功名、卻因做生意發了大財的,莫不爭相以花花銀子來「捐官」,買一個「銜頭」,以便「功名傍身,全國通行」了。

封建中國的法律,殊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沒有甚麼「人身自由令」的,但基本上,官府判案會依據法律條文和先前案例,也會注重訴訟程序,同時也不具追溯權。不過,這些原則在中國不是凌駕性的,即是說:不會因為程序問題、或追溯權問題推翻証據確鑿的判決,而普通法即反是。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事,中國人民理論上是可以做的,但英式法律制度歡迎「捉字虱」或「走法律罅」,中國法律制度則視「走法律罅」為洪水猛獸,絕不容忍。換言之,在英國,法律的「剩餘解釋權」在人民的手上,但在封建中國,法律的「剩餘解釋權」則由衙門把持。

歸根究柢,徒因中國的法律大業不夠專業化。

儒家學派一向不重視法律,認為道德教化比法律更重要,孔子的說法是:「必也使無訟乎。」人人和睦相處,沒有訴訟,才是治國的最高境界。凡是當官的,都是科舉制度的成功者,毫無疑問是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他們也就壓根兒瞧不起法律,認為這是「末節」。

如此意識形態下,熟讀法律的,只是刑名師爺(註九)或狀師,前者是官員的法律顧問,後者則是律師的古代版,大家鄙稱為「訟棍」,社會地位很低很低,正確名稱是代書,只能替告狀人草擬狀辭,根本不能上堂。電影《審死官》中的狀師馬師曾或周星馳,以其法律專業知識大肆謔戲官員,畢竟只是電影蹺段,在清朝末年也是不可能發生的。

早幾段已論過,《大清律例》甚為複雜、殊不簡單。現代人可以買到大堆考試天書,但若單憑自修,考取律師牌也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古代人想讀通《大清律例》也是艱巨得很、談何容易。只有紹興人以父傳子、子傳孫方式,從《大明律例》到《大清律例》,代代把作為「訟棍」的秘訣傳授給後代方才可領風騷,因此「紹興師爺」可說壟斷了法律這個行業,其他地域的人根本插不上腳。

很可惜,負責判案的,並非那些熟讀法例的師爺,而高高在上卻不懂得法律的官員。官員若要判案,便要倚仗熟悉法律的刑名師爺,刑名師爺自然可以左右判案的大局。刑名師爺由於社會地位不高,做不義勾當之「機會成本」相對亦低,上下其手、藉著把持司法系統來無恥斂財的「好事」也就「多為」了。

地方官員相等於一名行政長官,是行政、司法、軍事一把抓的,司法只是工作之一部分。為官的最高目標是「出相入閣」,當「內閣大學士」或者是「軍機大臣」(註十)。而司法系統的最高機關,則是「大理寺」(註十一),相等於今天香港的終審法院;但中國並沒有司法獨立概念,司法只是隸屬於行政部門,「大理寺」僅是宰相轄下的一個部門。相比起西方,大法官的地位足可與首相平起不坐,自然不可以同日而語。

司法不獨立,司法首長的職位是「雞肋」,並非「人生至高目標」。故此,在地方官員的眼中,執掌司法只是一個貪污納財的良機,所謂「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註十二),秉正求名不若跟刑名師爺同流合污更為上算。

負責監察地方官員的高一級上司,或又是上溯至更高幾級的高官,也是一些獨獨飽讀四書五經的儒生,並沒有足夠的法理專業知識去執行監察之責,於是只得任由地方官員在司法系統上下其手,或是也來分上一份,只要利益均霑便好。

另一方面,刑名師爺對法律的知識靠家學淵源。但對法律的理解,人人領悟不同,你爸爸跟我爸爸、他爸爸,均是大不相同,代代相傳地教出來的子弟,所學之法律知識當然有歧異了。法律的詮釋既然沒有標準,不一致外亦沒有連貫性,在這種客觀現實之下,「法治」又焉能建立起來呢?

反觀英國,國民有專門的法律學院去修讀法律、學習相同的法律知識。四間法學院的各屆畢業生,操縱了整個司法行業(註十三),他們同聲同氣,說著同樣的專業語言,司法的標準遂建立起來,「法治」的基礎也由這些法律專業菁英所奠定。

由鴉片戰爭開始,西力東漸,中國人除見識了西方的「堅船利炮」,也漸漸瞭解到西方的精神文明。放洋考察或當外交官的大臣固然不少,「同治維新」之後,更開始有幼童留學西方,後來這些「假洋鬼子」陸續歸國。未吃過豬肉,也見過豬跑,沒在西方留下足跡的人,也踏足過租界或是香港,國人對西方的法律制度開始有了一定的認識。

這些「吃豬人」或「看豬人」,所思所想所慕,慢慢在杜會上變成一股見賢思齊呼聲,促進了中國的法律改革。

可惜,在保守派大臣的阻撓下,法律改革進度緩慢如龜行,直至「義和團」爆發,「八國聯軍」蹂躪北京,保守派全面崩潰,清廷才試行全盤西化、全面改革的政策,這自然包括了法制改革。

一九0六年,中國公布了史上第一部憲法《欽定憲法大綱》,而刑部出身的「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編修的《大清新刑律》,則在一九一0年被通過了「總則」部分,不過清朝垮得太快,「分則」部分還未來得及通過,滿清政府的「命」翌年已被革命黨革掉,中華民國取而代之。

民國政府成立之後,照單全收了清朝的法律制度。理論上,中華民國應該繼續滿清政府末了的法制政革,但國民政府實在「太忙」了,先是袁世凱忙著稱帝,繼而是軍閥忙著內戰,連南方國民黨部的廣州政府,也忙著內鬥和籌備北伐,握權者自顧也不暇,法制改革這些不關乎勢力權位的小事,又有誰有空去理會呢?

直到蔣介石北伐成功,名義上統一了全國,法制改革才又再擺上桌面,急急馬不停蹄地趕著進行。

舉個例子,「大理寺」這名字沿用至一九0六年,清廷政制政革,易名為「大理院」,並且提高了它的地位。北洋政府沿襲之,直到一九二九年,國民政府才把它改稱為「最高法院」,不講「理」,改講「法」,新名字代表了現代化法律概念。

國民政府把法律條文分成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六法」,並編集成為《六法全書》,是一部完整的法律條文彙集。後來添加行政法,把原本商法取消,將商法的內容拆散,分別放入民法和行政法之內,但依舊稱為《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依照的藍本,源出自羅馬法之大陸法,是歐洲大陸普遍依據之法理,有異於在英國和美國實行的普通法。.

《六法全書》之所以從歐洲而不從英美,第一個原因是《六法全書》大量參考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的草擬人是日本法學家岡田朝一太郎,內容當然是以「改編」日本法律為主,再往上溯,日本法律則是「改編」自德國法律。另一方面,當時國民政府的領導層,自蔣介石以下,許多曾在早年留學日本,耳濡目染,贊同《六法全書》採用大陸法是十分順理成章的。

第二個原因,則是英國普通法所引用的案例卷軼浩繁,要移植或改編,其是談何容易。世界上所有採用普通法的國家,例如美國、澳洲、加拿大,原身俱是大英帝國的殖民地,法制之建立順序,均是百先照單全收、全盤採用,再逐步加進本地特色,經過數百年去蕪存菁、反覆修訂,才能夠成就出一套獨立的、自我完善的普通法系統。相比之下,大陸法以法律條文為主,比較簡單,自然易於移植他國。

大陸法是西方國家普遍接受的現代法律,英國和美國也認同它的文明地位。中國第一次有了一套與西方有共同語言、並且獲西方承認的法制。

縱使法律條文文明,也並不代表它一定獲得執行。法律條文雖以與西方相同的概念寫出,但執行的仍然是原來的一班司法官員。國民政府採用孫中山制定的「五權憲法」,分成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但在五院之上,頂著一個由蔣介石任委員長的軍事委員會。換言之,這仍是一個軍事政府,有著軍事政府先天無法無天本質。

司法系統雖然在表面上是獨立了,但無法獨立於軍隊及特務機構的暗中控制,也無法獨立於四大家族及權臣的指指點點,更加無法獨立於蔣介石的「太上命令」。至於司法人員諸般貪污腐敗、狗皮倒灶行為,其實比改革前也好不了多少,但最低限度,從法官到律師,大部分是法律系畢業生(註十四),就算司法系統還不能算是獨立,起碼也做到了專業化。

無論如何,相比起《大清律例》,《六法全書》無疑是大步躍進了。

不過,國民政府只是表面上的統一政府,其命令從來無法下達全國。向蔣介石投降了的軍閥依然各據一方,中央政府的號令喜歡便聽,不喜歡便陽奉陰違,更莫說在共產黨統治下的「紅區」了。

但最關鍵的還是,中國九成九以上的地方是農村,九成以上的人民是農民,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從來沒有深入到農村,農村對中央政府頒布的法律所知不多,自然亦不會落實執行。

唐朝有一萬八千名官員,從宋朝到清朝則有二萬名;中國人口則由八千萬增加到四億。這即是說,唐朝的官員數目與人民比例是一比四千四百,到了清朝末年,比例已增大到一比二萬。

以香港政府作為參考,香港人口七百萬,政務官約五百名,比例是一比一萬四千。香港共有十八萬名公務員,理論上,平均每名政務官管理三百六十名公務員。但其實,香港政府的政務官大多為決策性之官員,因為香港人口密集,地方政府只負責市政工作,只有少量政務官照管地方事務。

但在古代中國,中央政府需徵用眾多官員;版圖龐大的帝國更需要派駐大量地方官員。中央政府的做法,是將俸祿支予地方官員,一切人事支出便由地方官員「包支包結」,恰像今天的立法會議員,要自掏腰包聘請助手。

簡單點說:中央政府單憑賦稅收入,是不可能支撐大量官員支出的,而官員所得俸祿也不可能負擔聘用太多助手。於是就出了造個節省開支方法:村莊自治。辦法就是提拔當地的紳士,由他們負責日常管理,由於這是榮譽職位,政府是不用支付薪金的。

從另一角度看,從漢朝到清朝的二千年間,中國的人口增加了六倍,可是「縣」的數目卻一直維持在一千三百個左右(註十五)。歷史學家黃仁宇在《萬曆十五年》中提出了這個「數目字管理」的概念讓我們思考:中國人發展不出現代化的運算能力,無法有效地管理一個面積這樣龐大、人口這樣眾多的帝國。照這概念看,似乎一千三百個縣是三級政府管理的極限,中央政府無力控制更多的縣,亦無力從「縣」之下再增加新一級的地方政府。(註十六)

人口增加,縣的數目卻維持原狀,結果是縣的人口越來越多。漢朝一名縣令統轄五萬人,晚清一名縣令卻得管三十萬人。如此一來,縣令必須得到地方紳士的支持,實行村莊自治,才能把局面維持下去。

村莊既然自治,所謂「山高皇帝遠」,村莊也用不著遵守中央政府頒下的法律,而是沿用世代相傳之習慣法。相信大家也聽聞過「浸豬籠」,在中國律例中,從來沒有准許過「浸豬籠」,但在民間部分村莊,卻的而且確有如此野蠻習俗。地方政府只管城市事務及作為村莊的「上訴法院」,只要當事人不向縣政府上訴,縣政府也就不管,更甚的,為著保障紳士的自治權,地方政府設下「未見官先打八十大板」之規矩,阻止尋常百姓前來告狀。地方政府根本沒有資源應付大量訴訟,因此需要阻嚇百姓不要動輒前來興訟。

一九四九年,國民黨敗走台灣,中華民國變成了地方政府,它仍然沿用《六法全書》,直到今天民進黨執政,依舊不變。

那邊廂,共產黨在大陸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的政權是逐個城市、逐條村逐個鎮地打回來的天下,加上共產黨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嚴密的組織,管治力量層層相扣,可深入到每一個鎮、每一條村,地方紳士的自治權於是全給共產黨奪走了。

共產黨把國民黨的「六法」完全推翻,採用了一套符合馬克思主義和杜會主義精神的法制,推行至全國。這是一套革命式法制。

簡單點說,馬克思認為在共產社會這一美好世界,根本不需要法律;由於革命時代是非常時期、是過渡時期,為了革命,一切可以權宜,故亦不需要法律。結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法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國家,直至一九七九年,「鄧小平變法」後,事情才有轉機。

換言之,在一九四九年後,中國突變為一個完全沒有法治可言的國家,而香港則繼續實行英式的普通法。直至今時今日,中國的法制雖則經歷了二十年的改革,但仍然遠遠達不上西方人所要求之標準。如果真的要嚴謹地找出「兩制」的定義,相信只有「法制」這一點。中港兩地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根本就無法凸顯出「兩制」有何不同。

有說「一國兩制」是鄧小平的發明,是中國歷史上的空前創舉,這絕對是誤解。

世界歷史本來就是部充塞著侵略、吞併等醜惡活動的史書。一個國家兼擁一塊新領土,是十分常見的事。如果新領土上的人民在歷史、文化及制度上,都與這國家大有不同,國家通常有四種方法應對。

第一種,也是最乾脆的方法,是「種族屠殺」。就原始民族而言,這是最通常使用的法于。蒙古人對付頑強抵抗、不肯乖乖投降的民族,便會血腥屠城,殺得一個不留。數最有名的例子,便是歐洲人闖佔美洲,對付當地土著,就是「滅其種族,奪其土地」。

撇開殘忍和不人道不談,「種族屠殺」是最簡單的做法,完全不用面對如何融合兩個種族之問題。純從經濟利益角度看,人力是現代社會最有價值的資源,土地反而較不值錢,所以「種族屠殺」非有利可圖的做法,更重要的還是現代人的道德倫理觀,視「種族屠殺」為最大的罪惡,幹此暴行會遭受國際社會的政治杯葛;經濟封殺,甚至是軍事介入,這不啻是最愚蠢的行為。

第二種方法是「奴隸化」。新統治者把新人民收為奴隸,或者是列作二等公民,他們只會被統治而沒有統治權,再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階級以血統決定,一生也無法逾越。在政治層面,是實行統治者的制度;在文化上,兩者則共同生活,但各自繼承原來不同之習俗,統治者既不學習被統治者的習俗,更不想被統治者學習自己的習俗,以免任何一方被同化。

大約在公元前三千年,來自歐洲大陸的白種印歐民族開始入侵印度半島,逐步統治當地原有黑種印度土著,並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規定由高級的、白種的種姓,去統治低級的、黑種的種姓。(註十七)中國元朝時,蒙古人統治漢人,也是採用道策略。

但到了十九世紀,「人人平等」這概念逐漸漫染全世界,「奴隸化」已不為現代文明杜會所接受。不過「二等公民化」這政策仍然流行,例如英國人統治香港,便是採用了這策略。

第三種方法是「同化」。辦法是無分彼此地,用相同的政策對待原來的舊子民與新加入的人民,讓大家居於同一片土地,任由他們自由通婚,隨著時日過去,兩種不同的文化和種族便會漸漸融合成一體。一直以來,中國也是採用「同化」政策,在漢朝和唐朝,皆曾有大量胡人在中國本土居住,最終亦被中華文化所同化。猶太人亡國後,猶太民族顛沛流離地流散至世界各地,但始終保留著其民族血統和傳統文化,但定居中國境內的猶太人,則完全融入了中華文化的大溶爐之內,同化得不知所蹤。

時至今日,中國仍然以此政策同化少數民族。漢人大量湧入內蒙古、西藏和新疆定居,現在更積極「開發大西北」;少數民族的兒童,從小學習漢語、接受漢人文化。如果一切按照中央政府的如意算盤來進行,數十年之內,少數民族將會完全被中華文化所同化,猶如歷史上已發生過的無數同類事件。

第四種方法是「羈靡」。新領土和新人民維持原來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一切不變,國家亦不將自己的制度和文化,強加於新人民身上。

這種懷柔手法,古今中外皆有之,阿歷山大的馬其頓帝國和羅馬帝國均有採取羈靡政策,只要新人民定期向中央政府上繳財富,中央即不管他們如何自治。

中國早在周武王分封諸侯年代,名義上雖云「封建」,但史學大師錢穆卻指出,本質上其實是變相的武裝殖民。周室推翻商朝的江山後,以「共主」的名義統治已知文明世界的所有地方,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但骨子裏,仍是由原來的統治者繼續自治該地區。

漢朝初成立時,趙陀在南方自成一國,高租也採取了羈靡政策,封趙陀為南越王,任由他自治屬地(註十八)。漢武帝獲得大片西域土地,在當地設立的「都護府」,也是一種羈靡政策.由當地人自治之。

行使羈靡政策主要是出於現實考慮。當新得的土地在地理上與本土相距太遠,或者新人民的種族、文化與本土人民歧異太大,若勉強當地人民服從新政權之風俗及法律,中央便得派遣大量官員,甚至是軍隊到當地行使治權,但行使治權的方式太過硬朗的話,人民不免反抗政府,這樣不但得浪費政府大量資源去鎮壓之:還會削弱了人民的生產力。若發生如此情況,中央在當地獲取之經濟利益,也許仍是得不償失。

某些情況下,政治利益是重於一切的,縱使得不償失,也要強硬地彰示治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五0年再次實質地獲得了西藏,首先採用的,是羈靡政策,由西藏傳統上的政教領袖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負責治理整個西藏;九年後,西藏暴動,達賴喇嘛出走,中央政府遂改變治藏政策,從「羈靡」轉為「同化」,除了每年花費龐大的人力及軍事資源去維持區內之穩定,還得動用巨額金錢去資助區內人民的生活,大手筆支付基建花費亦毫不吝晉,這一切還不是要對西藏人民失去的治權作出補償以便安撫民心。

中央政府不惜大做「蝕本生意」,也要彰示對西藏的治權,這並非發了神經,而是一個經過精密計算之決定,政治利益是不可以用金錢上的成本去衡量的。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由五十六個主要民族組成,民族主義是國家得以維繫成一個整體的關鍵,如果西藏再次暴亂,或搞獨立革命,那麼不排除新疆的維吾爾獨立分子也爭相效尤,台灣亦大有可能宣布獨立,更糟糕的,是本土人民恥於喪失領土政權,好可能憤慨騷動,那麼共產黨的江山豈非隨時不保?所以,中共政權保住領土的決心,超越出經濟考慮的範圍之外,不能單單以成本效益去計算。

同一種情況發生於米洛舍維奇統治下的南斯拉夫。當時的南斯拉夫是一個由「塞爾維亞」和「黑山」兩個共和國組成的聯邦政府,但中央政府主要由塞爾維亞人所控制。塞爾維亞共和國有一千萬人,其中一半是寒人,阿爾巴尼亞人則約佔兩成。科索沃是塞爾維亞共和國的一個省,絕大部分的阿人都居於科索沃。一九六八年,阿人反對塞人的統治,組織了一次暴動,從而令科索沃得到了自治省的地位。

阿人認為,他們早在三千年前已居於這片地區,所以科索沃理應是他們的土地,主權和治權都應該歸於阿人;並認為科索沃應與毗連的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合併,整合為「大阿爾巴尼亞」,一個屬於阿人的民族國家。

這念頭令阿人一有機會,便即想法子暴動、向科索沃的塞人動手,以恐怖活動迫使塞人離開。七十年代時,科索沃有三成人口是塞人,但經過十多年的殘酷迫害,塞族人口下降至只一成左右。

很明顯,南斯拉夫統治科索沃,從經濟的角度看,是得不償失的;但從歷史的角度看,會想到十四世紀時,塞爾維亞人曾在科索沃與那斯曼帝國打過一場轟轟烈烈的大仗,一場塞人視為代表民族精神的聖戰,因此,塞人死命也要保住科索沃。由於阿人以恐怖活動傷害塞族平民,塞人遂用血腥手段來鎮壓阿人,你們要搞事嗎?那麼就連自治的地位也要剝奪掉,在一九八一年取消之。這樣做,一來是報復,二來也的確是以少量軍隊來統治大量不安定的人口之唯一方法。

米洛舍維奇的崛起,正是由於高舉民族主義。一九八七年,米洛舍維奇帶領一百萬名塞人往科索沃舉行大集會,為的是顯示他對保衛這塊塞族聖地的決心;此舉鞏固了他作為塞族民族英雄的地位,在一九八九年,更當上了南斯拉夫的總統。

由此可見,米洛舍維奇獲取政權的基礎,來自塞爾維亞人的民族主義。在這種思維下,米洛舍維奇繼續統治科索沃的決心,是不能用成本效益去計算的。因此,在他領導下的南斯拉夫,縱面對國際社會的譴責和遭受北約聯軍的空襲,仍然堅持保住科索沃。從權力的角度看,他的堅持並非不正確,後來的局勢發展亦證明了這一點:科索沃一丟,果然米洛舍維奇的總統位于也丟了。

不說西方,談談近代中國的例子吧。

從南宋時代開始,中國便對少數民族實行所謂的「土司制度」:由當地的地方首領執行自治。這些世襲的地方首領,就叫「土司」(註十九)。在「土司制度」下,地方政府「高度自治」,自行立法、自行徵兵,只要尊重中央主權就可以高度自治下去。

到了雍正的時代,雲南巡撫鄂爾泰提出「改土歸流」政策,雍正考慮過後決定接納。「土」即是「土司」,邊遠的地方叫做「流」,將官民遣發到邊遠地方叫「流放」,到邊遠地方當行政首長的叫「流官」。「改土歸流」的意思是,把原來的「土司自治」,改為「流官管理」。用香港人理解的方式來表達,就是取消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改由中央政府派出大員,「空降」外地人來當行政長官。

鄂爾泰分析,土司政策的本意是「羈靡」,藉保證「五十年不變」、容許「高度自治」來維持「安定繁榮」,但土司是世襲制,既不能升職,也不會被降職,做得好不會獲獎勵,做得壞也不用受懲罰,省負責人(即負責管理該省所有土司之巡撫)要想賞善罰惡也無從著手:所以土司橫征暴斂,所屬地方盜賊如毛、治安敗壞。

鄂爾泰在一道密摺上有很妙的說法:「貴州省的最大禍害,公然作惡的莫過於苗人,偷偷摸摸作惡的莫過於漢人。因苗人還是「生番」,資質愚蠢,雖然天生愛打劫搶掠,卻不熟悉文明世界的遊戲規則,並不懂得出蠱惑計策;一些漢族奸人,則潛入苗人山寨,與苗人勾結,當苗人的殺人奪物勾當策劃人或嚮導。苗人作惡,是打劫、擄掠、殺人,目標是百姓,漢族奸人暗中向官府舉報苗人,獲得賞金後,又向苗人通風報訊,苗人聞風遁逃,自己便可以接收苗人的財物。所以,害苦百姓的是苗人,幫助苗人的是漢族奸人,害苦苗人的也是漢族奸人。」(註二十)

漢人狡猾,苗人勇武,合作基礎是大家有蹺出蹺、有力出力,真有點像香港蠱惑仔和內地省港旗兵齊在香港合作「食大茶飯」。動機是合作互惠,但最後還不是給蠱惑漢人通吃得乾乾淨淨?漢人百姓和苗人皆是受害者。

既然「高度自治」發揮不到預期的作用,雍正皇帝遂接納「改土歸流」之議,決以流官代替土司。

推行「改土歸流」政策,第一個後果是流官制度尚未建立,原來的土司管理階層則崩潰了,「苗猓」(註二十一)既然「無王管」,遂大舉作反,殺官兵、奪軍糧,並肆意破壞道路設施;道路被毀,不利於清朝官兵的運送和補給,卻有利於苗人在山區施展突出突沒之游擊戰術。

負責「改土歸流」的「項目總經理」,正是倡議者顎爾泰。苗人作反,他就大派軍隊平復苗疆,以軍事力量來推行「改土歸流」。

其實「改土歸流」徒是換湯不換藥的做法,制度雖然改了,但執行管理的,始終仍是同一班人,因為朝廷豈可能在短時間內調派大量官吏去接收整個苗疆。更有甚者,是清廷派出的漢人流官,有些比原來的土司更為貪污腐敗、暴虐不法。如此一來,苗民作亂的情況只有更加嚴重,「改土歸流」非但未有解決問題,反而令問題惡化了。

擾攘一輪,「改土歸流」草草了事,土司依然續存。正如明朝時代,也曾推行過「改土歸流」,但始終無法成事。這證明了控制「化外之地」,非得「一國兩制」不可;而推行「一國兩制」,也大非易事。

到了乾隆時代,大金川的上司莎羅奔作亂。大金川位於四川省西部,是泯江的最大支流,與另一條河流小金川在丹巴縣匯合後,就是「大渡河」,是中共「二萬五千里長征」時經過的聖地之一。大渡河古時叫作「瀘水」,流域包括了邛崍山和大雪山兩座山脈之間,地勢險要、一片蠻荒,諸葛亮在《出師表》也寫道:「五月渡瀘,深入不毛」;自三國時代至清朝,一直是不毛之地。「大金川」也泛指這一帶地域,由於地僻,清廷無法直接管理,也是由土司「苗人治苗」。

乾隆皇帝首先下令川陝總督張廣泗進攻大金川,張廣泗初時大言炎炎,自以為可輕易地將莎羅奔打倒,誰知久戰不勝,要向朝廷奏告,辯稱自己兵力不足。乾隆接奏,再派宰相納親任經略大臣,即是遠征軍的總司令。

康熙皇帝八歲即位,年紀太幼的他由四名顧命大臣輔政,分別為索尼、蘇克薩克、鰲拜及遏必隆。納親即遏必隆的孫兒,雍正時代已官至「宰相助理」(註二十二),雍正臨終前,召見一眾大臣商談後事,當中包括納親在內。輔助乾隆登位的四位輔政大臣,是莊親王胤碌、果親王胤禮、大學士鄂爾泰及大學士張廷玉。(註二十三)但納親既然跟大伙兒一起垂聆「先王遺命」,那麼勉勉強強也算是半個顧命大臣。

納親在乾隆二年,已升為宰相(軍機大臣),先後當過「國防部長」(兵部尚書)、「財政部副總理主管」(領戶部三庫)、「組織部長」(吏部尚書),兼且被封為「爵士」(太子太保)|真是「此馬來頭大」。

納親雖然當過兵部尚書,但他卻不懂得打仗。張廣泗樂得坐看造位新來的上司出醜,於是袖手旁觀,不加指點。

初來報到的納親,意氣風發,下令三日之內,必得攻克莎羅奔的大本營。納親信心十足地遣勇將任舉為作戰先鋒,豈料任舉一出即死,納親氣勢立洩,唯有改變策略轉攻為守,改用碉堡戰術。

原來莎羅奔用以迎戰的,也是碉堡戰術。要知道碉堡是堅守之陣法,碉堡對碉堡、你眼望我眼,豈非意味長期作戰?莎羅奔是當地土著,採取守勢沒大相干,但清兵是遠征軍,軍費支出繁浩,戰事曠久會帥老兵疲,清兵怎可長期苦撐下去:

乾隆聞悉軍情勃然大怒,首先下令把張廣泗押回京師,先審後殺;再派出待衛,帶著納親祖父遏必隆留下來的刀,將納親立斬軍前。

最後,乾隆派出第一親信傅恆當川陝總督兼「參謀部顧問」(經略大學士),任命大將岳鍾琪率兵,才總算平復了金川。

傅恆是乾隆的皇后富察氏的弟弟,傅恆的夫人與乾隆有染,生下了兒子福康安,把富察氏氣得跳河自殺。名義上,福康安是傅恆的兒子,但褔康安從小便在皇宮長大,乾隆最寵愛的也是這位私生子。因此,福康安官運之亨通,在清朝二百九十六年的江山史中,也無人可堪比擬(註二十四)。金庸小說《書劍恩仇錄》和《飛狐外傳》中,便曾講及乾隆和福康安這段既秘密又親蜜的關係。

傅恆和乾隆既是「襟兄弟」,頭頂的烏紗帽由綠油油顏色的布織造而成,其穩、其亮自是別家所無,自納親死後,一直當了二十年軍機大臣,家族風頭之盛,可說一時無兩。

清朝雖平定了金川,但乾隆最初定下的軍事目標:令苗族「永為不侵不叛之臣」,卻完全不能達到。終清朝之世,苗民不停反叛,土司制度沒法子全盤廢除,一直到了民國,也有部分土司存在,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行政勢力遍及全國,才為土司寫上了句號。

歐洲人在十七世紀開始進入印度。那時,印度只是一個地理名詞,代表地域包括了現時印度、巴基斯坦及孟加拉一帶,由許多個國家分治,當中最大的一國,是北方的莫朴兒帝國。莫卦兒帝國由突厥人(註二十五)統治,十六世紀時以雷霆萬鈞的姿態殺入印度半島,成立了偌大的帝國。如果不是不幸遇上英國勢力入侵,印度好有可能最終被他們統一掉。

英國人在十八世紀開始進入印度,逐步蠶食下,終在一八七六年,吃光了整個印度,正式宣布維多利亞女王也是整個印度的女王。

英國雖然統治了整個印度,但實質運作,只是從本土派出數百名文官去控制各主要的大城市,絕大部分的地區,仍「一國兩制」,由原來的土王「高度自治」。現實上,印度有著傳統深厚的文化習俗,根本不可能在全國全盤推行英式法律,例如把人劃分為五大等級、對下又分無數次等級的「種姓制度」(註二十六),或童婚、寡婦自焚殉夫等等文化習俗,均無法與英式法律兼容。

不用說到印度這麼遠,就是近在香港,新界也「一區兩制」地一直享受著與香港島和九龍不同的待遇。早在一八九八年,中國和英國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已在這份租借新界的條約上,規定了新界居民擁有某些與港九居民不同的權利。其後英國人開始根據條約來接管新界,新界人強力反抗,英國人迫得再給予新界的原居民一些自治的特權。

這些自治特權,時至今日仍然存在,例如由村民選出的自治代表「村長」、凡是男丁均可擁有的建「丁屋」權,都是「一區兩制」下新界原居民獨享的特別權利。

看罷上述諸段歷史,我們應可發現「一國兩制」其實並非新鮮事兒,更加不是甚麼偉大的構思。當一個國家新獲取了一塊領土,而該塊領土的上層建築又與本國的上層建築迥異時,古今中外的所有政府,均會不約而同地採用「一國兩制」,以便降低統治的成本。

由此可以結論出,中國對香港實施「一國兩制」,背後的基本原理,就是中國政府希望香港是一有利資產,而不是一個負擔。

只要香港維持原本的運行軌跡,人心便不會太過動盪,外資便不會流失,可以繼續暢旺中國的經濟。反之,如果把香港的制度一夕間改成同中國內地一模一樣,香港居民一定接受不來,中央政府遂不得不花費極大成本,去維持香港的政治穩定。「一國兩制」的基礎,就是這種成本效益的計算。只有牽涉到極重大的政治利益時,成本效益的計算才會被擱在一旁。




註一:格維爾(Ranulf de Glanvill,約1130至1190)是享利二世時代的首席政法官,主編了一套成文法:《英國的法律與習俗記》(Tractatus 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 Regni Angliae),法學界通常稱這套著作為《格維爾》。

註二:約翰王與法國開戰,政府財政日比日乾枯,唯有苛捐重稅、向貴族開刀,並剝奪他們多項特權。不幸地,戰爭還是打輸了。於是,憤怒的貴族群起暴動,在一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逼迫約翰立下城下之盟:減除許多苛捐雜稅、定義出貴族們的封建特權及開放自由貿易。但最具歷史意義的,還是訂立出「人身保護今」,規定了「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be disselsed of his Freehold, or Liberties , or free Customer, or be outlawed, or exiled, or any otherwise destoryed, nor will we pass upon him, nor condemn him, bu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這就是有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

註三:普通法制度包括了普通法、衡辛法和制定法,就像香港包括了香港島、九龍和新界。

註四:公孫鞅、衛國人,又名「衛鞅」,秦國把「商」這地方賜予他,故有稱「商君」(「商」,即今日陝西省的商州市),亦叫「商鞅」。

註五:李悝的《法經》分為盜、賊、囚、捕、雜、具等六篇,漢朝再加上:戶、興、,合共「九章」,即是偷盜.搶劫、監獄、警察、其他、加刑及減刑、稅務及國家財務、國家建設及搖役、馬匹(國家運輸、訊息傳遞及軍事用途)。

註六George OrwellAnimal Farm》:「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註七:「八議」出自儒家經典《周禮》,原文叫「八辟」,漢朝時開始採用,改叫「八議」,即是判刑時八種值得商議的情況。當時只是以慣例的形式在判刑中出現,直至魏朝時,才正式列入法典,之後一直被沿用至清朝。「八議」包括了: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勸、議賓。

註八:「十惡」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上了「十惡」罪行的人,按照法律是不能被赦罪的。

註九:師爺分為「刑名師爺」和「錢穀師爺」兩種,前者是官員的法律顧問,後者是財政顧問,地方官員到任崗位,一定要聘請這兩種師爺,否則無法工作。刑名師爺和錢穀師爺均為紹興人所壟斷。

註十:由明朝中葉到清初,「內閣大學士」是宰相;清朝自雍正皇帝開始,則以「軍機大臣」為宰相。

註十一: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合稱「三法司」,是明、清兩代法律系統的最高部門。大理寺是「上訴庭」,終審權則在皇帝的手上,刑部是「律政署」,負責編寫和公布法律,都察院是監察機構,專責彈所有的政府人員,包括皇帝在內。

註十二:清廉的知府也有十萬兩銀子,貪婪的豈非更多得多?地方官員的收入並不一定來自「買通關節」,瀆職給人方便,也不一定是司法腐敗,平時收自各方各面、表面上無條件的「贄敬」也有不少。但「養官千日,用在一朝」,這些表面上無條件的「贄敬」,到了有需要時,自會發揮作用。地方官員如非掌握了司法大權,所能收到的「贄敬」也會大減。

註十三:在英國,在Grays,s Inn.Lincoln's Inn、Inner Temple和Middle Temple四間學院的畢業生可當大律師。

註十四:在中華民國政府,除了讀書考試之外,另有他途可當律師,例如當完立法委員之後,便自動獲得律師資格。

註十五:漢朝有一一八0個縣,情朝有一二五五個縣,唐朝有一二三五個縣,宋朝有一二三0個縣,元朝有一一一五個縣,明朝有一三入五個縣,清朝有一三六0個縣。

註十六: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正是實行四級政府的制度。

註十七:「種姓制度」名為「caste system」。「caste」在古印度文是「顏色」的意思。如今西方的白種人也是印歐民族的分支,所以西方語言與古印度的梵文的字根頗多類同之處,英文「colour」即與「caste」有著相同的字根。

註十八:漢高租死後,由皇后呂雉執政,宮廷發生激烈權力鬥爭,趙陀眼見「無王管」,索性自立為帝,還發兵掠奪中國的邊境土地。但當政治回復穩定,到了景帝時趙陀又再歸附漢朝,又一次當「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南越王。

註十九:「土司」只是一個籠統的稱謂。元朝開始,把這些少數民族領袖封為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等等。

註二十:黔省大害,陽惡莫甚於苗猓;陰惡莫甚於漢姦川販。蓋夷人愚蠢,雖性好劫掠,而於內地之事,不能熟悉,權謀巧詐,非其所有。惟一等漢姦,潛往黔寨,互相依附,嚮導引誘:指使橫行,始則以百姓為利,劫殺捆擄,以使其私;繼復以苗猓為利,佯首陰庇,以佔其財。是虐百姓者苗猓,而助苗猓者漢姦;虐苗猓者亦漢姦也。

註二十一:苗族在雲南的叫「猓」、在四川的叫「棘」、在廣東和廣西的叫「獞」和「黎」、在湖南和貴州的叫「猺」。

註二十二:辦理軍機處行走,即Assistant to Prime Minister也。

註二十三:到了雍正後期,大學士是名義上的宰相,真正的宰相權力已落在軍機大臣之手。大學士那時的真正身分是「皇帝顧問」,套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制度,即「行政會議成員」,軍機大臣才是「政務司司長」。

註二十四:福康安三十一歲當領隊大臣,三十四歲得到嘉勇巴圖魯的封號,三十五歲封男爵,四十三歲封侯爵,四十六歲封公爵,五十四歲封貝子,礙於是乾隆的私生子,才當不了附馬。

註二十五:突厥人是匈奴人的一系分支,在情唐時代,是中國北方的強大敵人。唐朝中葉,中國人把突厥人趕到中亞。十三世紀,突厥人鄂斯曼(1258至1324)領導的國家在中亞崛起,他的後代經過了三百年的努力,建立了橫跨歐、亞、非三洲、威名赫赫的鄂斯曼帝國。歐洲在工業革命後主宰世界,鄂斯曼帝國變成了「近東病夫」,終於在一九二二年解體,只剩下其核心部分,就是今日的土耳其。今日的土耳其人和中國新疆的維吾爾人,同屬突厥人的後代,所謂的「疆獨」,就是在土耳其的東方,成立一個突厥人的民族國家,稱為「東突厥斯坦」,而土耳其就是「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的最大支持者,在土耳其的維吾爾人,早在那裏成立了「東突厥斯坦共和國」的流亡政府。

註二十六:印度的土著是黑皮膚的達毗荼人,在公元前二千五百年,與今日的歐洲人同種的印歐民族攻入了印度半島,逐步南侵,建立了「種姓制度」。由於統治民族與被統治民族的膚色不同,所以「種姓」就是「顏色」的意思。「種姓」分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大類,再另加一類「不可接觸者」,然後再細分成三千多種「次種姓」。高種姓的男人可以同低種姓的女人結合,但高種姓的女人如果與低種姓的男人結合,則會喪失其高種姓的地位,由於高種姓的男人「鹹濕」,不停的「打亂種」,因此,種姓之間的膚色分別也漸漸模糊起來了。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